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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

陈** 四川-宜宾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3.07.10 15:45:45 373人阅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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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区分两者的标准是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解析:
1、区分两者的标准是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使用的危险方法是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该罪;
2、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是故意杀人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本质特征;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
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情节较轻通常指的是防卫过当杀人、义愤杀人、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而杀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3-07-10 15:48: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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