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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扣除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已计提未支付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但如该笔借款在到期后仍未取得相关有效的扣除凭证,则应做纳税调增该规定既人性又合理,
2、首先明确允许扣除,其次,如果到期后仍未取得发票,进行纳税调增既尊重了税法的刚性,又维护了税务机关的征管权力
2023-07-09 07:56:5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