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可以没收学生私人物品,前提是暂时没收,并且没收的是学校规定不允许携带的私人物品。即学校在没收学生东西时,应该及时告知学生并说明原因,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归还给学生。
法律依据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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