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何种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适用的关键之一。 由于危险驾驶罪的基本犯是抽象的危险犯,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的危险犯,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第一百一十四条基础上的结果加重犯,并且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故意犯罪。所以,就具体的危险犯和抽象的危险犯的区分标准而言,可以认为二者只是危险程度的不同,即抽象的危险犯是具体的危险犯的前一阶段,即侵害意味着发生实害,具体的危险意味着侵害的可能性,抽象的危险意味着具体的危险的可能性。那么,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关系便是层层递进的关系,具体而言:
首先,如果危险驾驶行为只有侵害法益的抽象的危险,那么只构成危险驾驶罪,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次,如果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具体的危险,那么构成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犯,由于后者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应以第一百一十四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再次,如果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实际损害,驾驶人对侵害法益的具体的危险具有故意,但对致人伤亡等实害结果仅具有过失,那么构成危险驾驶罪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以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犯,由于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法定刑较高,所以应以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最后,如果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实际损害,驾驶人对侵害法益的实害结果具有故意,那么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两者之间的区别别表现为以下4个方面:
1、主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2、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
3、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以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4、量刑上不同。比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
专业解答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它实际上是一个概括性的术语,用来描述与公共安全相关的犯罪活动。这些犯罪活动的具体情况也各不相同,量刑标准也因具体情况而异。例如,“放火罪”实际上是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如果没有造成严重损害,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果放火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专业解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中的一个重罪,量刑标准既广泛又严格。一般来说,如果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刑期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如果对他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导致人员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刑期会增加到十年以上、终身监禁甚至死刑。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量刑裁决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实施手段、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等多个因素。
专业解答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是单指某个罪名,它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涉及的犯罪活动比较多。像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些,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且,这些罪名的立案和起诉标准也不一样。比如放火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的放火行为,不论其是否已经导致了严重的后果,都应当被视为符合立案条件并进行追究。
专业解答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很多情况下罪犯会被剥夺政治权利。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个大概念,下面分了好多小罪名。要是有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比如纵火、爆炸、扔危险物质,对公共安全损害特别大,社会影响特别严重,那裁判机构就可能根据《刑法》规定,给罪犯加上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
专业解答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犯罪类别,性质特别严重。其具体罪名有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这些犯罪的显著特征是,其行为影响范围大,可能对无辜平民的生命健康、重要公共和私人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例如,放火罪就是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及公共安全的恶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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