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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条例第十五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肖** 湖北-恩施 工伤纠纷咨询 2017.12.03 07:13:43 2723人阅读

最近由于在工作中受了伤,伤得比较严重,现在想了解一下工伤条例第十五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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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解读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施行)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西安余伟安律师】修改前的《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而修改后的《条例》第14条规定规定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增加了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事故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的范围(例如交通事故范围不再限于机动车事故,非机动车事故也可纳入),但也附加了限制性条件,即非本人主要责任。根据修改前的《条例》,即使是劳动者负主要责任,只要不构成犯罪和不违反治安处罚法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修改后的《条例》规定这些情况不予认定工伤。所以可以这样理解,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范围扩大了,但认定标准更加严格了。重点把握以下概念,可以加深对本条工伤认定条件的理解:
1、“工作时间”包括法律及单位制度下的标准工作时间和临时性工作时间以及不定时工作制下的不定时工作时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劳动时间,而应包括上下班途中时间、加班时间(包括自愿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因公出差期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
2、“工作场所” 不能仅仅理解为是狭义上的劳动场所,具体包括围墙内所有场所、指派外出工作场所及路线、上下班路线等。
3、“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 工伤条例第十五条根据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提供福利,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一般不能作为工作原因。如果单位强令职工观光旅游则可以视作工作原因。 职工利用工作之名吃喝玩乐或者从事涉及领导或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4、“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主要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开始工作时间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以及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结束工作时间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职工在工作场所内从事本职工作或者领导指派的其他工作有关的相关准备工作。例如,甲是一名机床操作工,下班后从事清洗机床的收尾性工作,不慎被机床上掉下来的机器部件砸伤。再如,张三是办公室内勤,提前十分钟上班来办公室打扫卫生,不小心摔倒在地。

2017-12-03 07:14:43 回复

对于戒毒条例第二十五条具体内容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戒毒的决定。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戒毒的,经强制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戒毒场所戒毒。强制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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