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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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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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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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行为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或用于非法活动的情形下,只要行为人完成了 “挪”和“用”的行为,则行为人的挪用犯罪就达既遂,即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处于继续状态的是挪用的公款使用权被侵犯的状态,而不是犯罪行为的继续。
(二)在行为人将挪出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以外的其它个人用途时,仅有“挪”和“用”的行为尚不能认为犯罪已达既遂,必须达到超过三个月才构成挪用公款罪既遂。三个月之后的继续状态同
(一)一样,也是公款使用权被侵犯的持续状态,并非犯罪行为的继续,因为此时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依据上述分析,挪用公款罪为行为犯是显而易见的,在犯罪形态上也并非持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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