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原企业分立的,消费者可以向分立后的企业索赔;原企业合并的,消费者可以向合并后的企业索赔。
解析:
原企业分立的,消费者可以向分立后的企业索赔;原企业合并的,消费者可以向合并后的企业索赔。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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