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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离开应该按什么来分配,分红按什么比例来给呢?

张* 甘肃-白银 股权咨询 2023.05.07 08:34:09 323人阅读

股东离开应该按什么来分配,分红按什么比例来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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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首先要了解时间价值的概念,是由于投放和收回的时间不同所产生的增值。给你一个项目投资,如果你的投资率没时间价值比率高,投资率虽然是正值,也是失败的。这个有点宽泛而谈,总之,一项目投入在事前事后事中对于成本而言都是不等的
分红是要经股东会商议之后的结论性操作,这个分配比率不是一定的,股东们要商议下年度经营情况,根据现金流入出情况等等作出,是经营管理部门的预案在股东会上通过,被驳回的可能性也有,所以经营层会根据合理性,发展性对股东作出一个都能接受的方案,对于股东而言现在少分红但未来多收益,他会综合考虑,不会只考虑眼前利益,对经营层而言要就是说服股东会。

2023-05-07 08:35:09 回复

对于分红奖金按股权比例平均分配的含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看得出你是一个不错的创业者,将来有钱途!股权分配主要有三种:注册股东分红股东期权股东我的建议是注册股东不宜太多,如果这位投资人拿560万,首先考虑债转股,就是先算是借款,在合适的时候再变成股东。这一点要求您对您的项目有信心,如果您想让别人一起承担风险可以直接接收他为注册股东。再给他定股份前,你先把迅速最近几年你们投入在这家公司的总投入算出来,净资产腾飞算出来,还有你的自主研发的设备空间的无形资产估出来。所以你的企业值多少钱呢往年固定资产投入+无形资产估值+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流动资产=企业总价值新股东占多少呢560万除以上述总值。哥们,有一个对你很有利,就是你的自主研发的设备,可以根据你的判断股指,但是不要估值超过众多原创总价值的20%。分红股东:就是投钱进来,没有进入注册股东,也就是说没去产权交易所做股东变更。他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参与董事会决策等,每年到期按照投资总额所占比例分红就好了。期权股东:其实类似于对赌协议。560万拿来了,先别进入股东层,大家一起努力,如果做到1500万盈利,给多少股份,如果做到1000万盈利给多少股份,如果做到2000万盈利给多少股份,然后在成为股东层成员。这几种模式您自己决策,因为只有您对您的状况最熟悉了。

解答如下,  旧法下,公司的利润分配只能按照出资比例或者股份比例来分配。新法第35条则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是否必须在章程中事先明确,公司法并没有明确);  第167条对于股份公司的利润分配也规定:股份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也就是说,在新公司法下,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都可以选择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点评:这项修改,是因应这样的要求:例如某创业投资公司与某在IT业内有巨大影响的某人共同投资成立一家公司,有可能创业投资公司提供大部分的资本,但可能只占少数股份,而该个人只出少许的资金,或者甚至不出资金,但占较高比例的股份。因为有这样的需求,所以在公司法修改过程中有人力主做这样的修改,而本人则一直是坚定的反对派。  我对此持有疑义的原因是:这是一项极易被滥用的制度:它既可以被用来方便地逃脱债务,也可以被用来行之举;同时,这也是一项容易引发纠纷的制度。  先谈逃脱债务:在可以任意约定利润分配方式的情况下,如果某公司试图逃避债务,它可以将其全部资产投资于另一公司(新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对外投资不能超过自有净资产50%的限制),然后约定10年之内不享受任何红利,10年以后再享有该公司全部或者大部分利润。  对于这样的约定,你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是无效的,也不能认为就必然构成了以显著低价转让公司资产的行为(如果构成以显著低价转让公司资产,则债权人尚可依据合同法第74条主张撤销该项投资)。面对这样的投资行为,债权人就非常被动了:虽然债务人投资后形成的股权也是债务人的资产之一,可用来偿债,但由于有这样特殊的利润分配约定,这样的股权有什么价值呢谁能预料10年后的情况  再谈:A、B两人成立一家有限公司,B为某官员的代表。双方约定:共同出资,各占50%的股权,前三年全部利润归A,后三年全部利润归B。这样的约定不可谓不公平,但这可能是一种变相的行贿:双方心照不宣:公司前三年不会有利润,赢利期在第四年后。当然,没有公司法的这项制度,仍在进行。  除了上述问题,允许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还有可能引发大量本来可以避免的麻烦。例如,股东可能仅仅对公司的利润分配进行约定,但对公司在清算时的剩余资产分配未有涉及;其他一些可能涉及利益分配的情况,如公积金转增资本、公司减资等,更有可能因被股东忽略而未在章程中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这些情况下,出现纠纷的可能性反而增大了。

解答如下,  旧法下,公司的利润分配只能按照出资比例或者股份比例来分配。新法第35条则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是否必须在章程中事先明确,公司法并没有明确);  第167条对于股份公司的利润分配也规定:股份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也就是说,在新公司法下,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都可以选择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点评:这项修改,是因应这样的要求:例如某创业投资公司与某在IT业内有巨大影响的某人共同投资成立一家公司,有可能创业投资公司提供大部分的资本,但可能只占少数股份,而该个人只出少许的资金,或者甚至不出资金,但占较高比例的股份。因为有这样的需求,所以在公司法修改过程中有人力主做这样的修改,而本人则一直是坚定的反对派。  我对此持有疑义的原因是:这是一项极易被滥用的制度:它既可以被用来方便地逃脱债务,也可以被用来行之举;同时,这也是一项容易引发纠纷的制度。  先谈逃脱债务:在可以任意约定利润分配方式的情况下,如果某公司试图逃避债务,它可以将其全部资产投资于另一公司(新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对外投资不能超过自有净资产50%的限制),然后约定10年之内不享受任何红利,10年以后再享有该公司全部或者大部分利润。  对于这样的约定,你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是无效的,也不能认为就必然构成了以显著低价转让公司资产的行为(如果构成以显著低价转让公司资产,则债权人尚可依据合同法第74条主张撤销该项投资)。面对这样的投资行为,债权人就非常被动了:虽然债务人投资后形成的股权也是债务人的资产之一,可用来偿债,但由于有这样特殊的利润分配约定,这样的股权有什么价值呢谁能预料10年后的情况  再谈:A、B两人成立一家有限公司,B为某官员的代表。双方约定:共同出资,各占50%的股权,前三年全部利润归A,后三年全部利润归B。这样的约定不可谓不公平,但这可能是一种变相的行贿:双方心照不宣:公司前三年不会有利润,赢利期在第四年后。当然,没有公司法的这项制度,仍在进行。  除了上述问题,允许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还有可能引发大量本来可以避免的麻烦。例如,股东可能仅仅对公司的利润分配进行约定,但对公司在清算时的剩余资产分配未有涉及;其他一些可能涉及利益分配的情况,如公积金转增资本、公司减资等,更有可能因被股东忽略而未在章程中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这些情况下,出现纠纷的可能性反而增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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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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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股权分配可依据出资比例,也可灵活处理。分红是股东核心利益,即从公司净利润中获取收益,实现财富增值。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但全体股东可协商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或认缴出资。分红限于税后利润,需先填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部分方可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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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可以按出资比例也可以不按,分红权是股东的核心权利,是指股东从公司的净利润中分得投资的利益,获得分红是投资者的最终目的,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剥夺或限制。根据法律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股东分配的利润只能是税后利润,而不能是会计利润或利润总额。 而税后利润也并非能全部被分配给股东,需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处理: 1.若公司以前年度存在亏损的,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该亏损; 2.亏损弥补过后,还需提取其中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才可以用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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