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专门管辖时法定管辖的一种。
解析:
专门管辖时法定管辖的一种。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上的一种分工,即确定某类案件归某种专门法院受理。它的案件一般是与特定系统有一定联系,或此类案件涉及专业部分的业务知识,普通法院审理有困难,所以由专门法院审理。中国的专门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法院。军事法院对军队系统内专职人员刑事案件实行专门管辖;铁路运输法院对铁路系统内或铁路运输过程中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实行专门管辖;海事法院对第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实行专门管辖。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律师解析 专属管辖适用的案件种类: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解析 相应地,特别管辖乃是法定管辖权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其体现为特殊法院与普通法院在处理案件事务能力上的分工协作,即明确特定类型的案件应交由某些专责法院进行审理。 这类案件通常与特定体系具有紧密的关联性,或是牵涉到复杂且专业性的业务知识,普通法院在处理这些纷繁复杂的问题上可能会面临困境,因此需要由拥有相关专项技能和经验的专门法院来审理。 在我国,设有诸多专门型的法院,如从事军事审判工作的军事法院,以及负责铁路运输及海上事务领域司法管理的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等等。 其中,军事法院对军队内部专业人员所涉刑事案件实行专属管辖; 铁路运输法院则负责处理铁路系统内部及其运输业务过程中出现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 而海事法院则主要处置针对第一审海事、海商事件的专门管辖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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