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家农村和叔叔共同拥有一块宅基地。地面上建有北屋三间,南屋三间,1962年分家时北屋归叔叔所有,南屋归我父亲所有(有分单)。十几年前,叔叔在未经我们同意的情况下将南屋和北屋拆掉盖了三层小楼。现在农村土地确权,叔叔和父亲早已去世,我们也都不是农村户口。问:我们还有权要求将宅基确权在我们名下吗?谢谢!
律师解析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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