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区分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之间的差异。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详言之,保密协议是确保特定信息成其为商业秘密的一种保密措施,而竞业限制协议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规制措施,因此两者存在本质性的差异,更不可混为一谈。
竞业限制协议,是指员工离职后出于对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而通过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来限制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直接同业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或行为,例如出任同业竞争单位的股东、员工等,此种约定称为竞业限制。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该竞业限制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内容。此外,也有将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相混淆,无视两者之间的差异,并且将单纯的保密条款也认为具有竞业限制的性质,并认定其具有合理性的理论学说和实务做法,因此实有必要在此一并指出,并对两者作出一定的差异分析。从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来看,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都不以是否存在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为前提,也就是说,员工是否在职,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认定上与其他一般自然人并无本质性差异。
律师解析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是构成要件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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