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劳务派遣员工,用工单位无理由口头退回劳务派遣,我可以要求补偿么
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只能是被派遣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纪违法,以及不胜任工作等情形。这样,劳务派遣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由于用工单位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其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所以一般情况下,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2020-12-09 12:13:48 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而固定,用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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