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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投案后,还是要被留置吗?

ask****630 西藏-日喀则 强制措施咨询 2023.04.08 11:46:23 491人阅读

主动投案后,还是要被留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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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这种情况需要具体了解案件之后才能做出判断,建议不要轻信,建议委托律这种情况需要具体了解,安全之后才能作出判断,建议不要轻信,建议委托律师详细咨询指导之后,给出专业性的指导意见再做决定详细咨询,可以添加微信

2023-04-08 16:25: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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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327179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重庆-铜梁区 咨询解答:32018条

完全可能的啊,你不知道?

2023-04-08 12:06:15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53494条

如移交给检察院,可委托律师,从轻减轻处罚辩护

2023-04-08 14:44:4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且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之中,因此在悬赏广告的法律关系中,是不可以使用留置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一、什么是税收留置权税收留置权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如有欠缴税款就自动成为政府的债务人,税收留置权随之产生直至其偿清税债为止。政府作为债权人,对作为债务人也就是欠税人的财产实施税收留置权,以确保政府的税收权益。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中国现阶段还没有规定税收留置权,目前,税收留置权仅在英美法系国家存在,是国家以担保权人的身份,对纳税义务人行使债的请求权的权利。
二、房地产税收留置权投资程序是什么
1、房地产所有者需要定期缴纳房地产税,对房地产的估价是通过分析上一年市场价格,每年年初确定当年房地产税收额。的房地产税是由地方政府征收的,也就是南州、市或县政府征收。从某种意义来说,房地产税税率是对市场需求的一种预测,而税率的提高必须得到地方议会的批准。在购买房地产时,买主需要支付交易税和不动产税。这笔不动产税是根据有关机构事先对所购买资产的评估确定的。政府有专门机构每年对本地区的房地产进行估价,并确定房地产税的征收税率。估价是指对房屋以及该房屋所占土地,即包括房产和地产在内的整个资产价值的评估。在征收房地产税的具体做法方面,不同的州、不同的地区不尽相同,税率也是因地而异。
2、如果房地产所有者在一定期限内未支付房地产税,则地方政府会对该房地产的房地产税收留置权进行拍卖。所谓税收留置权,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如有欠缴税款就自动成为政府的债务人,税收留置权随之产生直至其偿清税债为止。政府作为债权人,对作为债务人也就是欠税人的财产实施税收留置权,以确保政府的税收权益。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中国现阶段还没有规定税收留置权,目前,税收留置权仅在英美法系国家存在,是国家以担保权人的身份,对纳税义务人行使债的请求权的权利。
3、地方政府拍卖房地产税收留置权的程序在各州有一定区别,依据州法执行。现以密斯斯比州为例,阐述房地产税收留置权拍卖程序。在密斯斯比州,若房地产所有者无法支付房地产税,并在之后的一年内仍未支付,地方政府便会在统一的时间对房地产税收留置权进行公开拍卖。按照规定,密斯斯比州一年进行两次房地产税收留置权的拍卖,时间分别是四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和八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一。每次拍卖前,公示的时间很短,仅有两个星期。即使是在同一个州内,不同的县所采用的房地产税收留置权的拍卖方式也不尽相同。具体而言,一些县(couty)采取“竞价”方式进行拍卖,即出价最高者获得购买房地产税收留置权的权利,例如Hidscouty。据统计,获得购买权的价格的平均值为房地产价值的10%。另外一些县则采取“轮流购买(roudrobi)”的拍卖方式,这种方式不需要竞价,而是投资者按照一定的顺序轮流购买。这种方式的优势是不会为在第一种方式中,由于竞价时出价过高造成损失;劣势是投资者无权选择希望购买的房地产税收留置权,或者放弃不想购买的房地产税收留置权,只能按照顺序轮流购买。在投资者购买了房地产税收留置权之后的两年时问里,房地产所有者有权赎回,并需要向投资者支付利息。密斯斯比州规定年利率为18%,即1.5%/月,赎回时,房地产所有者需要按照房地产价值的1.5%/月向投资者支付利息。若房地产所有者在两年时问内未能赎回,则房地产归投资者所有。税收留置权目前并没有在中国实行,只有英法家开始实施了这项规定。小编为大家详细解释了什么是税收留置权,而且就的行情增加了房地产税收留置权的流程,帮助大家有更直观的感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请在线咨询的律师。

对于留置权主要适用哪些范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是指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可以设立留置担保的债权的范围。就目前而言,留置权只能担保合同债权,而且只能适用于双务合同,并且应当是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合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对于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不得适用留置权。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以下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等等。
关于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对是否保留担保法的这一规定,存在不同意见。有的意见认为,为避免滥用留置权的情况发生,应该维持担保法的这一规定,即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才能适用留置权。有的意见认为,担保法规定的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过窄,不符合经济实践需要,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扩大范围。物权法采纳了后一种意见。因此,物权法没有明文列举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而只是在本条中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作出限制,规定了不得留置的两种情形。只要不属于这两种情形,又符合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均可以成立留置权。
二、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性规定

一,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依照其规定。如果法律基于公序良俗等原因明确规定某些情形下不得留置或者某些财产不得留置,则须依照该法律规定,不得成立留置权。

二,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按照约定。对于当事人已经明确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都不能成立留置权。比如,承揽合同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则在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时,承揽人也不得留置完成的工作成果,而应当依债权本身的效力提起追索价款及违约金的诉讼。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法律之所以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排除,主要是由于留置权的目的是基于公平原则,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担保债权的实现,并未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
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债权人基于意思自治而自愿放弃这一权利,法律自然无需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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