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处有罪的,不能确定为有罪,而监察机关行使
留置权的,只是为了方便调查,
被留置人并不一定就是
犯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
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
职务违法或者
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
违法犯罪事实及
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
串供或者
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
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