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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债券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界限是什么

董** 山西-忻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3.04.04 02:32:42 488人阅读

欺诈发行债券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界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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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企业;而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构成该罪主体。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是以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办法并且一般是经过主管部门批准而发行股票、债券;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未经批准而发行股票、债券,即行为人发行股票、债券的行为在程序上不合法,本身不具有制作虚假募资文件的欺诈性、强调的是未经审批的擅自发行股票、债券行为。

2023-04-04 02:34: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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