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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三种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三种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以上是关于行政处罚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的回答。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律师解析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以二十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是合法的行为; 同时,对于不在现场立即收取的罚款,若事后执行可能存在困难,这样的情况也被纳入了可执行范围之内; 另外,在边远地区、水上环境或交通不便的地区,如果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在做出罚款决定之后,当事人面临缴纳罚款的困难,并且经过其申请,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可以在现场直接收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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