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土地使用者丧命,其宅基地视情况作出如下处置:
1、未建房屋的,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回。
2、已建房屋的,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1)继承人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乡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是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使用权应隶属村民户内家庭人员共有共有,尽管《建设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是户代表,但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户代表的丧命,不会导致户的消灭,其余人员能够依法继承房屋,继续使用宅基地。
(2)继承人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包含城镇居民)第一百四十七条限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给钱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罚。根据“房地流转一体”原则,该房屋占地表积内的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的继承而一并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限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隶属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限定,乡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由此可见,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不符合获到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的法定要求。但是,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隶属公民个人财产,根据限定,是能够继承的。所以,即使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继承乡村房屋不符合获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要求,但是,该继承人能够继承房屋,但不得翻建、改建、扩建,直至该房屋不可寓居,宅基地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要回。
律师解析 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某某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第二代双面复印)验原件,特殊情况如以下情况。 (一)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 (二)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三)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件)。 (四)因离婚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因地址变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变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律师解析 目前,宅基地使用证变更工作手续: 审查证件→情况调查→测量尺寸→填写报表→上报审批→发证。 变更基本条件: 1、申请人户口必须在本村。 2、申请人户口必须是农业户口。 3、申请人及家属必须没有宅基地使用证。
律师解析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律师解析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分为土地使用权人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用途、地役权、抵押权等变更登记,根据不同的登记申请人提交不同材料。 以转让提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权属证明文件: (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缴纳税费证明; (2)以入股方式转让的,提交入股合同; (3)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转让地块投资证明、税费缴纳凭证; (4)处分抵押财产的,提交处分抵押财产的证明文件; (5)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证明及材料; 划拨方式改为出让方式的,还应提交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保留原划拨方式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7)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税费缴纳凭证。 土地登记人员对以上内容进行审核报人民政府批准,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
律师解析 土地使用登记变更行政诉讼时效为六个月。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征地拆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