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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是什么

谷* 辽宁-本溪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3.04.02 10:59:04 307人阅读

区别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的界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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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
2、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
3、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2023-04-02 11:01:04 回复

二者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都可以使用威胁方法,而且敲诈勒索罪也可能包含轻微的暴力行为。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
  
(1)抢劫罪只能是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而且,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暴力)便当场实现;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基本上没有限制,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暴力威胁的内容只能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非暴力威胁内容,如揭发隐私,则可以当场实现)。
  
(2)抢劫罪中的暴力达到了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则只能是没有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轻微暴力。因此,行为人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将杀害被害人,或者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没有达到抢劫程度的暴力,胁迫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的,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足以压制其反抗的暴力,但由于被害人身无分文,又迫使其日后交付财物的,宜将抢劫罪(未遂)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以上是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是什么的解答。


(一)敲诈勒索罪和以胁迫为手段的抢劫罪的区别在于二者所采用的威胁方式、内容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征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均属侵犯财产罪,行为人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但敲诈勒索罪的手段仅限于威胁,而抢劫罪的手段除威胁外,还可以是暴力或采用麻醉等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方法。
(二) 敲诈勒索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实现勒索目的的方式不同.敲诈勒索罪与勒索型的绑架罪,都是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但二者在实现勒索目的的行为方式上却有着重大区别。敲诈勒索罪是对被勒索人本人实施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其给付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而绑架勒索罪,则是通过劫持被绑架人,控制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然后以杀伤被绑架人的亲友或者其他相关第三人给付财物。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敲诈勒索罪加抢劫罪两罪怎么判刑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他人实施敲诈勒索不成,从而将敲诈勒索行为转化成抢劫行为的,一般是按抢劫罪判刑的,但不是转化的,可按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判刑。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的行为有哪些特点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行为主要有以下的特点: 第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制造、散步,引起他人恐慌,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以及面对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以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第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第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 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第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如揭发隐私。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为,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相对轻微的殴打行为;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伤害行为。此种当场实施较轻加害行为、同时威胁将来实施较重加害行为的方式,可能影响行为人实际触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体犯罪数量,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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