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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一并撤销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本身行政复议是只负责具体行政行为,不审依据是否正确,但是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依据的是第七条所说的规定的时候,就可以对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也就是能对红头文件进行质疑。而其他的是不能对文件或规定提出审查的。以上是不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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