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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范畴有哪些?

尚** 山东-东营 行政复议咨询 2018.03.22 21:24:16 5960人阅读

我家亲戚因土地纠纷提起行政复议,现在有个疑惑就是公民不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的范畴是哪些?请方便时给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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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行政复议是只负责具体行政行为,不审依据是否正确,但是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依据的是第七条所说的规定的时候,就可以对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也就是能对红头文件进行质疑。而其他的是不能对文件或规定提出审查的。以上是不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的范畴。

2018-03-22 21:29: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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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9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2020-12-02 01:51: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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