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进行经济性裁员应当符合什么实体性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经济性裁员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其中实体性条件包括:
第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设置重整制度,主要目的就是使用人单位根据企业重整的经营方案、债权的调整和清偿方案以及其他有利于企业重整的方案等重整计划,继续经营并清偿债务,避免用人单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使经营失败的企业通过重整得到复苏、振兴的机会。在重整过程中,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经济性裁员。
第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应当允许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自救,而不是进一步陷入破产、关闭的绝境。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时采取经济性裁员措施,必须达到“严重”困难的程度。
第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第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您好,针对您的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条件:
1.符合一次性缴费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这也意味着在本市申请一次性缴费就需要是本市户籍人员,非本市户籍的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要求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另外,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本政策实施之月,也就是2016年4月30日,要有未参保缴费时段;
3.最后还要看是否已经领取了基本养老金,没有领取的就符合一次性缴费条件。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一、什么是惩罚性赔偿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修正了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将假一赔一改为假一赔三。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本条只适用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包括质量欺诈(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牌)、价格欺诈(谎报原价、谎称最低价)、数额欺诈(计量器做假、缺斤短两)。常见的欺诈行为有以伪劣商品冒充名牌商品,以假皮货冒充真皮货,以残次品伪装为正品,以假降价招揽顾客等。
一般商品瑕疵、服务瑕疵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2、买一赔一改为买一赔三
原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欺诈行为双倍赔偿,修正案该为四倍赔偿。除了赔偿消费者支付的价款外还要增加赔偿消费者支付款的三倍做为惩罚。
3、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赔偿500元。
如,消费者花三元钱买了一盒烟,打开一看是假烟,没有烟味,白菜叶子味,不能抽,买烟老板应该赔偿消费者三元购烟款,再赔偿消费者500元。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主观要件。须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在道德上可非难,也即当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或明显不考虑他人权益,具有严重疏忽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不法行为人在将来慎重行事,以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2) 客观方面。不法行为人以作为或的方式实施了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作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某些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对于那些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3)客观要件。须确实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这个损失既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非物质损害的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失)
(4)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和不法行为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所发生的损害结果必须是由于不法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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