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政复议管辖法院的确定有以下内容:
1.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另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综上所述,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案件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案件由被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专业解答二审发现管辖错误可以直接移送,将案件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高级法院启动二审程序,之后发现管辖错误的,应当及时移送,通知到双方当事人。管辖权移送和异议是不同的,移送是法院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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