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地补偿款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属于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2、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专业解答征地补偿款项支付问题属于行政行为范畴,其特点有三: 一是由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进行; 二是涉及行政职权的行使和行政事务的处理管理; 三是行政主体实施,具有行政法律效果。作为行政行为,征地补偿款项支付必须遵循行政法律法规,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款项的合法、公正、及时支付。
律师解析 关于征地补偿款项的支付问题,我们理解这属于典型的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的本质特征是: 首先,它必须由具备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来实施; 其次,该行为所涉及到的主要内容是行政职权的行使以及行政事务的处理和管理等方面; 最后,该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并且能够产生相应的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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