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写格式:原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xx技术员,
住xxxxxx号,
公民身份号码:xxxx。
联系电话:xxxx
被告x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x族,xxxxxxx负责人,xxxxx二巷。
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
案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处被告xxxx按照《宅基地转让协议》履行相关义务。
3.请求法院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xxxx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9年8月7日与被告xxxx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协议转让xxxx第一间宅基地使用权,并于当日支付xxxx宅基地预付款人民币5万元整,但xxx至今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导致原告一直未取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原告多次与xxx协商未果,请求法院判处xxx及时履行协议义务。
证据和证据来源:
1.《宅基地转让协议》
2.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
3.被告关于收到宅基地预付款的《收据》
2此致xx县人民法院附:
本起诉状副本2份。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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