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又叫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这里“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本法第l77条规定的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对伪造的信用卡,有的是伪造者自己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也有的是伪造者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给他人或者送给他人,由他人使用,进行诈骗活动。无论是自己使用或者是由他人使用,对使用者来说,都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无论是进行购物或者接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行为。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有关规定,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根据发卡银行和信用卡种类不同、信用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也有所不同,有一年、二年、三年或更长时限的。对于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不再继续使用信用卡或仍需要继续使用而办理换卡手续的,都应将过期的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或者发卡公司。
(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该卡,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
(3)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在我国各发卡银行一般均规定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限额内进行短期的善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专业解答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伪造身份信息来获取信用卡并进行交易;二是使用过期或作废的信用卡进行欺诈;三是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非法交易;四是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额或超期透支,并且在银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内仍不还款。这些行为都属于信用卡诈骗罪。
专业解答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有四种表现:伪造或冒用信用卡、使用过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限或超期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这些行为均属于信用卡诈骗行为。
专业解答信用卡诈骗的常见形式有:使用伪造或冒用他人身份获取的信用卡;使用过期、无效的信用卡;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盗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取现;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限额或逾期不还款,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还款。
专业解答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 4.恶意透支的。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这些行为均属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专业解答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有多种形式,如伪造、变造信用卡进行交易;通过虚构信息骗领信用卡;使用过期、作废的信用卡;未经许可盗刷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即非法占有为目的,超限或逾期透支,经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这些行为都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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