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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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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4 · 1514人看过
导读:信用卡诈骗的常见形式有:使用伪造或冒用他人身份获取的信用卡;使用过期、无效的信用卡;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盗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取现;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限额或逾期不还款,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还款。
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在信用卡诈骗犯罪领域,常见的表现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首先,使用伪造信用卡或通过虚假身份证明获取并使用的信用卡;

其次,使用已经过期、无效的信用卡;

再者,未经授权擅自借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提取现金等违法活动;

最后,恶意透支则是指持有信用卡的个人或团体,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超过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规定的还款期限内继续透支,且在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然拒不偿还欠款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信用卡诈骗入狱后还需要还款吗

1.一旦被判定承担刑事责任拖欠债务仍需如数偿还,刑责丝毫不应抵消或减轻民事责任。无论是被判处何种形式的惩罚,被欠债者均有权要求欠债者归还相应款项。哪怕当事人在生命即将终结之时,也可能需要出售其剩余的资产来偿付其生前留下的债务。

2.法律明确指出,凡存在如下任一情况,有实施信用卡欺诈活动、且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拘役等较轻的刑罚,并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款;若涉及到更为严重的事项,例如罪行巨大或具备其他特殊情节的,将面临五年以上直到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款;然而,若涉及的情节极为严重,有可能触及到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样还要面临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款或没收财产。此类犯罪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期限透支,并且在受到发卡银行的催收后仍未归还的行为。至于偷窃信用卡并加以利用的行为,则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确定适当的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认定标准是多少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判定标准要点包含如下内容:首先,行为人须具备通过非法手段侵占他人财物的意图,此后在经济上出现了超出预先设定限额或规定期限的透支现象,而且经过发卡行两次有效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情况,方可被认定为“恶意透支”。

其次,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通常需要结合以下多个层面进行综合分析:例如,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债务的;又如,肆意挥霍所透支的资金,致使无法偿还债务的;再如,透支后选择逃匿、变更联系方式,逃避银行追讨的;还有,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的;以及,利用透支的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最后,其他任何形式的非法占有他人资金,且拒绝归还的行为。

在此基础上,若透支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但不足五十万元时,则可被认定为“数额较大”;若透支金额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但不足五百万元时,则可被认定为“数额巨大”;若透支金额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时,则可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信用卡诈骗常见形式包括:伪造或冒用他人身份获取信用卡;使用过期、无效卡;未经许可盗用他人卡消费或取现;恶意透支,即持卡人非法占有为目的,超限额或逾期不还,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拒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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