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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何* 江苏-常州 公司债务咨询 2017.11.21 12:11:21 22人阅读

我是大一的法律系新生,最近我看书看到一个名词,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请问这是什么意思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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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个条件应当是不言而喻的。前已述及,不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都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即不论债的发生原因,只要合法即可。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指出:“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该条有几点值得注意:
  第
一,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金钱之债。由此,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应当是金钱之债。否则就无法等同,就无法行使代位权。
  第
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是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债权。如果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催告、催交的行为,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已经起诉次债务人,债权人再提起代位权诉讼,就会发生重复诉讼。如果债务人已经对次债务人提起仲裁,债权人再提起代位权诉讼同样会发生诉讼与仲裁的重叠。这样,不仅在程序上难以处理,同时也浪费了司法资源,会在事实上剥夺债务人的诉权和申请仲裁权。
  第
三,对债权造成损害,是指由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实现。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消极行为,与债权人债权不能实现具有因果关系。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此时债务人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清偿,债权人才能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请求权。但是《合同法解释(一)》漏掉了一个东西,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疏漏的原因,是没有考虑到现行代位权的特点。现行代位权的特点,是债权人直接起诉次债务人,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合同法解释(一)》以前的理论,是次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即所谓“入库规则”。既然是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入库”,那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到期,就无关紧要了,因为入库,只是增加债务人的资力。我国现行的代位权制度,是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对债务人的清偿请求尚不能成立,怎么能直接要求次债务人清偿呢?所以,代位权的行使,必须两个债权都已经到期才可。

2017-11-21 12:13: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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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之权利的权利。
  
2、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及债务人与第三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均到清偿期。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3、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1)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2017-11-21 12:12: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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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
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
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有两方面:其
一,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其
二,债权人有权从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直接受领所履行之债。当然,上述债权人的权利以确认其代位权成立为前提。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一旦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债务人不能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三)对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一般不会影响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权利和利益。因为即使不行使代位权,他们也要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均可以对抗债权人。尤其应当指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能以债权人与其无法律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必须应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
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
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对债权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有两方面:其
一,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支付。其
二,债权人有权从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直接受领所履行之债。当然,上述债权人的权利以确认其代位权成立为前提。
(二)对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一旦通过裁判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债务人不能就其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作出处分,也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三)对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一般不会影响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权利和利益。因为即使不行使代位权,他们也要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均可以对抗债权人。尤其应当指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能以债权人与其无法律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必须应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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