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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劳务合同出了工伤怎么进行维权

朱** 新疆-阿勒泰 工伤纠纷咨询 2023.03.24 14:49:30 353人阅读

没签劳务合同出了工伤怎么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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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公司盖章的工资条、工牌等能证明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的话,就只能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是否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之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具体参考如下:
1、确认劳动关系的程序。大部分工伤案件都存在劳动关系不明确的问题,由于劳动关系是进行工伤认定的必备要件,在劳动关系不能得到证明的情况下,工伤案件的其他程序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在劳动关系不明确的情况下,进行劳动关系的确认也就成为第一步要走的程序。通常情况下,是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是人民法院来确认。这里如果只走仲裁,那么 60 天,然后如果单位不服上诉一二审,那么半年。
2、《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 企业 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3-03-24 14:51:3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内蒙古债务纠纷如何进行维权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发生纠纷后,建议双方先协商处理;实在协商不了的,可以去维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有部分农民工本身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但有的单位不正规,不提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也可以主动要求签订劳动该合同。
在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可能迫于单位的压力放弃签劳动合同。其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有单位违反这一项义务,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改正。这样劳动者就能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发生纠纷注意收集材料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与单位发生纠纷时,想要维权,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是证明自己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因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往往否认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自身也很难证明,这就直接导致劳动者的诉求得不到劳动仲裁委的支持。那么劳动者应该采取哪些办法证明自己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呢?
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中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上述法条中提供的凭证,劳动者要特别注意,是否与用人单位形成过这类凭证,如果有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上述
(一)、
(四)项基本上用人单位都有,所以劳动者在领工资时要记得签字确认,留下自己的记录,平时考勤时也要认真地签名,这样的材料是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关键证据。即使劳动者本人拿不到这些材料,也不要担心,这些材料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如果没有上述提到的书面材料,可以请工友帮忙作证,提供证人证言。
3、向单位主张双倍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了一个月,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后继续在单位工作的话,可以向单位主张每月支付双倍工资,但最长支付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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