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存在不当得利事实,成立要件包括:
1.一方受益。是指因一定事实,使一方的财产总额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对利益的认定是整个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金钱,还有劳务及使用权等权益的增加,如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灭。
2.他方受损。所谓受损,是指因一定的事实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即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应得财产利益的减少。
3.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受损与一方受益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后者是前者的原因。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不受受益与受损的财产范围、是否同时发生以及表现形式的影响。
4.没有合法根据。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是认定“不当”的核心内容。我国民法在财产变动上不承认无因性,因此,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包括在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依据也包括事后丧失合法依据。
5.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专业解答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一般谁主张谁举证,意思是原告对个人的诉求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被告方在应诉的时候也要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如果当事人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也可以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专业解答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比如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原告就需要向法院证明对方的财产属于不当得利。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当事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专业解答不当得利举证责任一般需要由原告承担,具体来说,若某公民、单位以他人获得了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那么该原告就需要承担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失、被告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形下获利、自己的损失与被告的获利行为有因果关系。
专业解答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的争论主要聚焦在给付有无“合法根据”这一要件事实的举证分配上。对此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论,实践中多从救济原告的角度让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理由是如果按照原告举证的观点,那么原告需要对“没有合法根据”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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