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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吗

郝** 辽宁-盘锦 夫妻债务咨询 2023.03.22 17:25:09 417人阅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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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双方均有法定的偿还义务。离婚时,双方约定由一方偿还夫妻共同债务,该约定无法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履行了连带的偿还责任,基于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
2、离婚时,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男女双方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置,债权人也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了连带的偿还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2023-03-22 17:27:09 回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借钱做生意欠下上万元债务。离婚后,债权人将夫妻双方告上法庭要求还款。日前,福州市中级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偿还。2002年7月,福州市民先生向林先生借款14000元做生意,先生向林先生出具借条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0.2%。借款后,先生一直没有偿还本息。2006年9月,林先生将某及其前妻林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庭查明,先生与林女士以前系夫妻,于1993年登记结婚。2003年3月,经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判决还对夫妻财产作出分配: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在法庭上,林女士提出,与先生虽然曾是夫妻,但双方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有书面约定:夫妻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先生做生意期间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其个人承担,与林女士无关。福州市中级指出,先生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尽管在离婚判决中对夫妻财产作出分配,但不影响债权人向夫妻双方请求偿还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对于林女士提出的双方曾约定由先生自行承担经营期间债务的抗辩事由,指出,林女士无法证明林先生在借钱给先生时知道有这一约定,该约定只在林女士和先生之间发生效力,不影响林先生的诉讼请求。最后判决:林女士和先生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5464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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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1 19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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