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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业暂估价招标的法律条文

ask****385 河北-保定 其他咨询 2017.11.20 10:02:44 1333人阅读

关于专业暂估价招标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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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规范性的法律条文”相对的是“记述性法律条文”。这是目前法学理论(主要是刑法理论)中的一种分类。按通说观点,记述性的法律条文就是法条的表述事实,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而规范性的法律条文所表述的事实,需要法官进行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如,刑法第320条所限定的提供虚构、变造的出入境资料的客观要件为“为他人提供虚构、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资料”。对这里的“提供”、“虚构、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资料”的理解,以及客观事实可否符合这些要素,都只需要通常的认识活动与基本的对比判断就能够得出结论,这就是记述性的。反之,如刑法第237条限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观要件要素的“猥亵”、“侮辱”,则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做法才能认定,这就是规范性的。用不太准确的话语来说,记述性的法律条文不易产生异议,而规范性的条文容易产生因人而异的理解。

2020-12-09 11:25:48 回复

招标过程中的工程暂估价一般为专业分包部分估价。这部分价格是含在标底中的,且不允许下浮让利。工程造价是包含暂估价的。 我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
项目A进行招标,要求房建三级及以上单位,控制价也就是工程造价为1000万。其中有30万暂估价,为楼内智能化系统部分。由于房建单位不能做弱电,这30万就暂估进总价,等智能化图纸出来,算价格后,由招标人和房建单位共同再招标,招个智能化单位。作为房建单位,投标时候只考虑970万的下浮、让利,来竞争中标。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招标投标中的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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