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是由出卖人承担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几种标的物交付之前买受人承担风险的情形。
买受人没有收到货物却需承担风险的几种情况如下: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专业解答买卖合同交付前一般是由出卖人承担货物损坏的损失。但是不是所有的交付前的所有的风险都是该由出卖人全部来承担的,比如买受人的导致货物未按时交付的、货物交由承运人交付的、货物运到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未收取的等情形,就由买受人承担。
专业解答买卖合同货物交付前损坏风险通常由出卖人承担,因为这个时候货物还没有交付,出卖人应当妥善保管。当然也有特殊情况,如果货物已经在运输中发生损坏的,通常由运输方承担。而因为买受人个人情况不能接受货物的,发生损坏双方根据责任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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