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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经营了,本想注销,但注销手续太麻烦

ask****652 北京-昌平区 经营管理咨询 2017.11.17 10:11:01 268人阅读

公司不经营了,本想注销,但注销手续太麻烦,正好老板的朋友想注册公司,干脆转给他,变更法人和股东等手续是否很复杂?涉及资产清算等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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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23941条

可以办理变更, 稍后让负责的同事跟你联系

2017-11-17 16:09: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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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120155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东城区 咨询解答:214117条

建议您到当地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

2017-11-17 11:21: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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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公司注销的流程:先注销税务——再注销代码——再注销银行——最后注销工商。
1、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2、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amp;lt;公司注销备案amp;gt;;
3、登报公告(登报45日后再去注销公司) ;
4、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
5、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 ;
   简单来说就是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再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而后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最后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至此吊销营业执照。每个省市工商注销手续不太一样,可以先咨询工商局如何办理工商注销。

2019-01-21 14:42:08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38805条

股权转让不涉及清算。

2017-11-17 11:29:50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219136条

需要提供材料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

2017-11-17 11:15:29 回复

一、申请补领需要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企业公司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补换申请表》为营业单位的,提交负责人签署、企业盖章的《企业营业执照补换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执照遗失的情况由公司企业加盖公章)。(3)公司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4)刊登记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因损坏、年检章盖满而补领营业执照的,无需提交)。(5)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全部遗失无法提交的则无需提交)。二、营业执照丢失补办流程:(1)要是营业执照遗失,第一步要做的先是登报说明。(2)工商局办理以下程序:A、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加盖公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B、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定),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董事会决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加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C、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D、是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集团母公司印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是参股公司的,还应当提交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名称变更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新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扩展资料:登报说明: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登报:遗失声明登报一般格式:市、区县工商局颁发的执照遗失声明登报格式:江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11)正(副)本遗失作废。特此声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311)正(副)本遗失作废,特此声明。遗失声明类:身份证、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发票、土地证、林权证、组织机构代码证(C卡)、出生证明、营运证、道路运输证、会计证、台胞证、保险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C卡、备案登记表、保险业保单、车辆保单等等。

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这种情况单位注销是可以正常补偿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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