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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有效。出售房屋属于重大财产变化而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处理,因此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而当该无权处分符合上文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时也即构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善意取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3-02-26 12:37:0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