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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如何规定的

陈** 河北-邢台 人身侵权咨询 2023.02.25 15:56:53 455人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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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若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023-02-25 15:58: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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