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2016年底犯盗窃罪,在岳阳服刑,被判10个月,于2016年年底刑满释放,今年11月3号,在长沙远大路被长沙一受害者认出并被抓获,请问此事将会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如果你朋友对于过去所犯的罪行,尚未过追诉时效,这次被抓获,又得进监狱。
2017-11-16 00:21:07 回复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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