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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哪些呢?

沈** 广西-南宁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1.15 13:23:26 16人阅读

我一个朋友被人信用证诈骗了,不知道此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哪些,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信用证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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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行为
  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其附随的单据、文件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伪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编造、冒用银行的名义,采取描绘、复制、印刷等方法仿照真的信用证的格式、内容而制造出来的虚假的信用证。变造的信用证,是指在真实信用证的基础上,采用涂改、剪贴、挖补等方法改变原信用证主要条款和内容后而制造出的不实信用证。
  信用证办理流程伪造、变造的单据、文件,是指伪造、变造开立信用证时约定的受益人必须提交方能取得货款的整套单据,如装船提单、出口证、产地证、重量/质量证书、检验报告、工厂清单、商业发票、装货单、仓库收据等等。实践中最常见的是伪造、变造提单,即利用空头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记载货物与实际货物不符的提单行骗。倒签提单,是指卖方装运货物的实际日期已经落后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但卖方却要求承运人将装运日期记载为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的行为;预借提单,是指卖方在货物装上船之前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的行为。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是否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不可一概而论。如果卖方仅仅是为了结汇的方便,货物的延迟装运对买方的合同利益并未造成重大的损失或者根本性的影响,或者卖方拿到提单结汇后又依约交付了货物,则应按合同纠纷处理;如果卖方根本没有装运货物或者以根本不符合约定的劣货、假货充数,目的就是要骗取他人的财物,则应认定为信用证诈骗行为。二是骗取行为。即行为人骗取信用证并加以使用的行为,如编造虚假的不存在的交易事实,欺骗银行为其开立信用证,或者根本无货或没有约定的货物,或者隐瞒企业经营不佳状况或者以投资为名诱使他人向银行开立以其本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伪造、变造行为,既包括自己伪造、变造后使用,也包括明知是他人伪造、变造的而使用的情形。伪造、变造行为是针对单证内容而言,至于单证形式的真实性则在所不问。作废的信用证,是指失去效用的银行不予承兑的信用证,如已过到期日或交单日的信用证,未规定到期日的信用证,已经修改、撤销或注销的信用证等。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或作废的信用证和真实的附随单据、文件的,或者使用真实的信用证和伪造、变造的附随单据、文件的,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或作废的信用证和伪造、变造的附随单据、文件的,均属于“使用行为”。
  骗取行为
  即行为人采取各种欺骗方法取得信用证并予以使用的情况,如行为人编造虚假的不存在的交易事实,欺骗开证银行为其开立信用证,或者行为人根本无货或没有符合要求的货物,或者隐瞒企业经营不佳状况或者以投资为名诱使他人向银行开立以其本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只要实施骗取信用证的行为,即使没有使用的,也构成本罪的既遂。任何信用证诈骗行为都必须实施“使用”这一主行为,才能构成既遂。骗取信用证并加工使用是“骗取行为”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阶段。纯粹的骗取信用证行为本身只能说是一种普通诈骗行为,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信用证诈骗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实施了骗取信用证行为,但未实际取得信用证,或者虽骗取了信用证,但未及使用或者虽使用但未能获得信用证项下的货款的,可区别不同情况视为信用证诈骗罪未遂或预备。

2017-11-15 13:36: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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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95条的规定,认定信用证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形: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所谓伪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根据真信用证的样式、形状,采用影印、描绘、复制等方式制作假的信用证。使用伪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利用伪造的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信用证下的款项行为,包括自己伪造后使用及明知是伪造的信用证而使用等情形。所谓变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在原信用证的基础上,采用剪接、涂改、挖补等方式,对信用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进行改变,使信用证的金额增加,从而形成另一种信用证。使用变造的信用证包括行为人自己变造后使用及明知是变造的信用证而使用。使用伪造的、变造的信用证附随单据、文件,是指行为人使用信用证时,伪造或变造提单等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商业发票以及信用证内规定必须附随的产地证、检验说明书等文件,用以诈骗信用证款项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自己伪造、变造附随单据、文件后使用,也可以是明知系伪造、变造的附随单据、文件而使用。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作废的信用证是指已过期限的信用证、无效的信用证、经人涂改的信用证(仅限于明知),经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撤销的信用证,也是作废的信用证。其基本内容包括信用证当事人、信用证种类、货物情况、装运条款、单据条款、开证行保证条款等。在开证日至到期日间,信用证是有效的,超出信用证有效期限,对银行不再有约束力,应予以作废。行为人明知是作废的信用证而故意使用的,即构成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3、骗取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是指行为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银行,从而使银行“自愿地”为其开具信用证。骗取的信用证是真实的,是开证行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开出的,行为人的目的是骗取信用证下的款项,它不同于作废的信用证,银行付款的根据是单单相符、证证相符。行为人骗取开具信用证的,即构成骗取的信用证。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本罪的其他方法是指前述三种行为方式以外的其他信用证诈骗行为,主要是指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利用设置若干隐蔽性条款的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所谓利用“隐蔽性”信用证进行诈骗,通常是在开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这些隐蔽性条款实际上赋予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可能随时会因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常见的方式有:买方指定检查机构,却使卖方受到牵制;信用证开出后需待开证人签发通知始生效,收货收据必须经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等①。“隐蔽性”信用证虽然形式完备,但以其所附的条件的生效方式来看具有极大的欺骗性、虚假性和隐蔽性,使得信用证受益人承担较大的风险,行为人通过这些条款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此外,利用远期信用证,取货后迅速转移资产,在付款之前宣布企业倒闭或银行破产,以逃避支付货款的责任。骗取出口商为其开立信用证后,利用信用证从银行获得打包贷款,再将此贷款挪作它用,或卷款潜逃。其行为均属于“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上诉就是信用证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哪些的回答,望采纳。

2017-11-15 13:24: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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