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
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有:使用作废的
信用卡、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该罪的罪状中没有明确规定
非法占有目的。有人认为应当严格按照罪
刑法定的要求,刑法明文规定目的的,该目的为必备
构成要件,否则,就不是必备要件;
2、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
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
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
行为人实施了
欺诈行为,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
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法律依据内容】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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