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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1、非法生产假兽药情节严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指的是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1)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2)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1)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1)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2)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3)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4)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对生产、经营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23-02-19 09:10:1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