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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假冒伪劣产品越来越多,想知道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损失怎么办,应该怎么索要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以上就是对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损失怎么办的解释,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你好,关于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损失怎么办的问题,解释如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警示,是指对产品有关的危险或产品的正确使用给予说明、提醒,提请使用者在使用该产品时注意已经存在的危险或者潜在可能发生的危险,避免危险的发生,防止或者减少对使用者的损害。警示的作用有两个:一是告知使用者产品有危险,明示产品的缺陷;二是让使用者知道在使用该产品时如何避免危险的发生,以保证人身、财产的安全。对此种警示义务,侵权责任法有类似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本条的警示义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警示义务有区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侧重对经营者售出前的产品警示说明作出规定,本条规定的警示义务则是对产品已经售出并进入流通后发现缺陷产品的警示补救措施作出规定,二者相辅相成,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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