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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都需要登记确认吗

侯* 吉林-延边 房产纠纷咨询 2023.02.12 09:26:52 438人阅读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都需要登记确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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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来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需要通过登记进行确认,但是对于不动产继承手续等特殊情形是不需要办理登记确认手续的,国家法律规定中设立、变更或消灭不动产物权,原则上都要登记,不登记不承认其物权,特殊情形下除外。

2023-02-12 09:27:52 回复

不动产物权取得变更和消灭我国物权法明确把物权分为三大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了物权取得、变更和消灭的一般方式,“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依法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由第九条可以看出,除国家外,其他人(法人、集体组织、自然人等)享有不动产物权应当进行登记,形成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当然,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并不是绝对的,亦有例外条款。不动产登记生效的例外《物权法》第28条30条等规定了不动产登记例外的情形。第二十八条:“因人民、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以上三条规定的情形都是不动产物权的原始取得,当进行不动产转让时,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应当先取得物权登记,在进行转让。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除以上不动产登记生效例外外,因为登记困难和司法实践产生了其他例外。例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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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都需要登记确认吗?

    专业解答原则上来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需要通过登记进行确认,但是对于不动产继承手续等特殊情形是不需要办理登记确认手续的,国家法律规定中设立、变更或消灭不动产物权,原则上都要登记,不登记不承认其物权,特殊情形下除外。

    2024.09.01 258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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