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153条的批复》指出,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数额不大但暴力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刑法》第153条。这一批复扩大了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的范围。行为人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除已构成犯罪的可以转化为抢劫罪外,末构成犯罪的也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转化为抢劫罪。根据这一精神,我们可以推论出被告人的盗窃、诈骗、抢夺即使未遂,但其实施暴力行为情节严重的,同样也可以转化为抢劫罪。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在先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还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客观条件,也是决定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发展为转化的抢劫罪的关键所在。“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或者刚一离现场就被人发觉追捕的过程。如果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实施后,没有被及时发现或者抓获,而是隔了一段时间,在其他地方被发现,即使其行凶抗拒抓捕,也不适用《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殴打、伤害等足以危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立即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或者没有伤害意图,只是为了挣脱抓捕而推撞他人,可以不认为是使用暴力,仍按原有的犯罪论处。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主观条件。“窝藏赃物”是指行为人把已经非法盗得、骗得、夺得的财物即赃物护住,不让被害人或其他制止、追捕者夺回去,而不是作案得逞以后把赃物放在自己或他人家里隐藏起来。“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对他的抓捕、权送。“毁灭罪证”是指销毁和消灭其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犯罪行为的痕迹,或者其他物证书证,以掩盖其罪行。如果行为人并非出于以上三种目的,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能适用《刑法》第269条以转化抢劫罪论处,只能根据其实际情况,相应的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