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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与质权的联系和区别

李** 安徽-合肥 抵押担保咨询 2023.02.11 18:13:27 311人阅读

抵押权与质权的联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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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和质权的联系在于都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来作为目的的,而不同点在于实行的方式以及担保的机制,成立的条件等相关方面是不一样的。质权的标的可以有动产和权利,而抵押权的,标的可以是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及动产。

2023-02-11 18:15: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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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一、区别(1)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 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 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 (5)留置权因留置物的丧失或因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而消灭; 质权因质物丧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消灭。 (6)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7)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 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 二、联系(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 (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责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有权收取留置物或质物的孳息。 (6)留置权与质权都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留置权、质权也随之消灭。 (7)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然取得对该动产的留置权或质权。 (8)留置物或质物被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9)留置权和质权都不受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留置权或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留置权人、质权人仍可对留置物、质物行使权利。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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