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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是开食品公司的,因资金短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走了歪路,请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与判断?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重刑吸收轻刑原则”,在选择量刑档次时以尚未销售部分的货值金额为依据,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依法在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档次适用刑罚。本案中,法院在选择量刑档次时,将既遂部分的销售金额与未销售货值金额进行累计计算并不妥当,但对两被告人最终选择在有期徒刑7年以下量刑是适当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屡禁不止,不仅危害消费者权益,更危及市场经济秩序。刑法界对生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与未遂形态的认定争议很大。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需要达到5万元以上。如果生产了伪劣产品或者购入了伪劣产品后,并没有进行实际的销售(包括未与他人订立销售合同),或者销售金额没有达到5万元,是否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否定说认为,“销售金额”是犯罪构成要件,没有销售或销售金额没有达到5万元的,不构成犯罪,无犯罪未遂存在余地。
对于未遂与既遂并存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既不能仅以既遂部分或仅以未遂部分论处,简单地根据销售金额或者未销售的货值金额来选择量刑幅度,也不能将既遂部分的销售金额与未销售部分的货值金额累计相加,而应按照吸收犯中“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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