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福建法律咨询 > 宁德法律咨询 > 宁德刑事犯罪辩护法律咨询 > 请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与判断?

请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与判断?

韩** 福建-宁德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1.11 10:24:35 1304人阅读

我的一个朋友是开食品公司的,因资金短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走了歪路,请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与判断?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宁德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宁德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重刑吸收轻刑原则”,在选择量刑档次时以尚未销售部分的货值金额为依据,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依法在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档次适用刑罚。本案中,法院在选择量刑档次时,将既遂部分的销售金额与未销售货值金额进行累计计算并不妥当,但对两被告人最终选择在有期徒刑7年以下量刑是适当的。

2017-11-11 10:34:35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屡禁不止,不仅危害消费者权益,更危及市场经济秩序。刑法界对生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与未遂形态的认定争议很大。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需要达到5万元以上。如果生产了伪劣产品或者购入了伪劣产品后,并没有进行实际的销售(包括未与他人订立销售合同),或者销售金额没有达到5万元,是否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否定说认为,“销售金额”是犯罪构成要件,没有销售或销售金额没有达到5万元的,不构成犯罪,无犯罪未遂存在余地。

2017-11-11 10:26:35 回复

对于未遂与既遂并存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既不能仅以既遂部分或仅以未遂部分论处,简单地根据销售金额或者未销售的货值金额来选择量刑幅度,也不能将既遂部分的销售金额与未销售部分的货值金额累计相加,而应按照吸收犯中“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来处理。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