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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规范与标准是怎样

谢* 四川-宜宾 工程安全事故纠纷咨询 2023.02.04 17:45:40 375人阅读

建筑施工安全规范与标准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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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4、《建筑施工机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5、《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7、《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8、《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01
9、《龙门架、井字架、物料提升安技术规范》JGJ88-92
10、《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
1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1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1994
13、《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J5027-92
劳工科的安全责任:
一、凡新进单位人员,必须通知安全科进行安全教育和体格检查,否则不得直接分配工作,并做好劳动保护用品的合理发放。
二、凡单位内的特殊工种(电工、起重要、电焊工、架子工、机动车和公司内车辆架驶员、塔吊司机等),必须培训考核取得操作证后,方准上岗工作,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随便调动工作。
三、把安全生产作为职工技术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列入职工转正、定级、评奖、升级的考核条件。
四、制订奖励制度时,应将安全方面的要求列入考核内容之一,对重视或忽视安全生产的集体和个人预以奖励、表彰或扣发奖金、批评处分。
五、要关心女工劳动保护工作,尽量不要安排不宜于女工生理健康的工作,对女工应执行“四期”(即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保护的规定。
六、对不宜于高温或者有害物质操作的工人,或因病确实不适宜原工作的职工,应及时适当调离,并妥善安排工作。
七、合理分配劳动力,注意职工的功逸结合,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对节假日加班,要做好报批手续。
八、参与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伤鉴定工作,在发生职工死亡事故后,根据有关政策,参加死亡事故的善后处理。
保卫科的安全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本企业有关安全消防的各项政策、法令、指示、规定,负责有关消防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训练。
二、负责制订本单位安全消防措施,消防器材合理分配设置,组织专业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迅速实施。
三、参加本单位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总结工作,有权对火灾、火警事故的责任进行追究。
四、负责对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的安全管理,发现有特殊情况或不安全时,有权暂时停止,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五、组织定期或专业性的安全保卫检查工作,对其不符合要求的应坚决制止,对问题严重的部门和责任者要给予处罚。
六、对全公司节假日和平时值班人员进行安排时,要同时负责安全工作。

2023-02-04 17:46:4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甲方(委托方):乙方(鉴定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鉴定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房屋鉴定工程概况(一)房屋名称:(二)房屋地址:(三)房屋鉴定原因:二、房屋鉴定工程范围(一)甲方工作内容:1、向乙方提交《鉴定委托书》及以下资料(已提交的打“√”):(1)甲方身份证明材料;(2)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代管或者托管协议;(3)房屋设计资料;(4)地质勘察资料;(5)施工技术档案;(6)房屋目前使用用途证明;(7)提供相邻房屋的相关材料。2、乙方因检测鉴定需要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3、应于年月日提供上述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测鉴定。4、提供鉴定现场的水源、电源及鉴定所需的工作面;5、提供现场检测的安全措施;(二)乙方工作内容:1、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2、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数据和状况;3、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4、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5、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检测鉴定报告应包括相应的检测数据);6、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提交甲方,由甲方向市(区、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一式五份)备案;7、对鉴定报告中提出需加固、结构补强的,提供技术咨询;三、合同工期(1)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必须进行现场查勘(指乙方工作内容的第1、2条);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进驻现场,现场查勘时间顺延;有明显险情的房屋,乙方应于年月日立即组织鉴定;(2)乙方在开始现场查勘且甲方提交全部所需资料后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四、质量标准房屋安全鉴定主要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以及相关的国家、地方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及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乙方应根据具体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检测依据及标准。五、收费标准、鉴定面积、合同价款(一)房屋安全鉴定费用:可按每平方米鉴定建筑面积元计收。(二)鉴定总面积:平方米。如果实际鉴定建筑面积与上款面积不符,则以实际鉴定建筑面积为准,并调整鉴定费用。(三)鉴定费用总金额¥:元(不含检测、勘察费用)(大写):(人民币)六、付款方式(一)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天内,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的%。属财政出资的,甲方可先行垫付。(二)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后,甲方配合乙方办理财政支付的相关手续,并结算合同价款。(三)甲方自行出资的其他方式:七、组成合同的文件八、双方责任(一)甲方应提交乙方的全部所需资料超过规定期限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交付鉴定报告的时间顺延;甲方交付上述资料超过规定期限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鉴定报告的时间。(不能提供主要资料的,乙方有能力通过检测等技术手段完成鉴定的,可约定)(二)乙方1、未按合同工期提交报告时,每延误一天,罚款300元。2、负责鉴定报告的质量。因弄虚作假、计算错误等乙方原因导致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与建筑物实际情况不符,造成经济损失及安全事故,应退还鉴定费用,免收受损失部分的检测鉴定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九、有关事宜(一)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经双方同意,可向市(区、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三)双方的协商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均具效力。(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鉴字盖章即时生效。(五)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市、县建设局(房管局)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负责本项目进行过程中的协调工作,以使本项目顺利进行。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后失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地址:地址:法人:(签字)法人:(签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您好,关于建筑施工安全协议范本怎么样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甲方(委托方):乙方(鉴定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鉴定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房屋鉴定工程概况(一)房屋名称:(二)房屋地址:(三)房屋鉴定原因:二、房屋鉴定工程范围(一)甲方工作内容:1、向乙方提交《鉴定委托书》及以下资料(已提交的打“√”):(1)甲方身份证明材料;(2)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代管或者托管协议;(3)房屋设计资料;(4)地质勘察资料;(5)施工技术档案;(6)房屋目前使用用途证明;(7)提供相邻房屋的相关材料。2、乙方因检测鉴定需要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3、应于年月日提供上述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测鉴定。4、提供鉴定现场的水源、电源及鉴定所需的工作面;5、提供现场检测的安全措施;(二)乙方工作内容:1、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2、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数据和状况;3、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4、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5、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检测鉴定报告应包括相应的检测数据);6、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提交甲方,由甲方向市(区、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一式五份)备案;7、对鉴定报告中提出需加固、结构补强的,提供技术咨询;三、合同工期(1)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必须进行现场查勘(指乙方工作内容的第1、2条);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进驻现场,现场查勘时间顺延;有明显险情的房屋,乙方应于年月日立即组织鉴定;(2)乙方在开始现场查勘且甲方提交全部所需资料后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四、质量标准房屋安全鉴定主要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以及相关的国家、地方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及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乙方应根据具体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检测依据及标准。五、收费标准、鉴定面积、合同价款(一)房屋安全鉴定费用:可按每平方米鉴定建筑面积元计收。(二)鉴定总面积:平方米。如果实际鉴定建筑面积与上款面积不符,则以实际鉴定建筑面积为准,并调整鉴定费用。(三)鉴定费用总金额¥:元(不含检测、勘察费用)(大写):(人民币)六、付款方式(一)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天内,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的%。属财政出资的,甲方可先行垫付。(二)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后,甲方配合乙方办理财政支付的相关手续,并结算合同价款。(三)甲方自行出资的其他方式:七、组成合同的文件八、双方责任(一)甲方应提交乙方的全部所需资料超过规定期限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交付鉴定报告的时间顺延;甲方交付上述资料超过规定期限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鉴定报告的时间。(不能提供主要资料的,乙方有能力通过检测等技术手段完成鉴定的,可约定)(二)乙方1、未按合同工期提交报告时,每延误一天,罚款300元。2、负责鉴定报告的质量。因弄虚作假、计算错误等乙方原因导致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与建筑物实际情况不符,造成经济损失及安全事故,应退还鉴定费用,免收受损失部分的检测鉴定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九、有关事宜(一)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经双方同意,可向市(区、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三)双方的协商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均具效力。(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鉴字盖章即时生效。(五)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市、县建设局(房管局)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负责本项目进行过程中的协调工作,以使本项目顺利进行。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后失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地址:地址:法人:(签字)法人:(签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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