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2001.5:
四十九、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2017年非法集资追回有难度,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并且通过多年处置情况来看,涉案资金发还比例极低,基本称得上血本无归。
如发现非法集资线索,请广大群众拨打“963099”电话举报。防范非法集资需要您的参与,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携手维护吉林省经济稳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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