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18631629906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15210882063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15711292699
找律师
18万律师在线服务
一、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团伙贩毒的首要分子,是该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之一。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证明团伙贩毒的成立,至少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一)、客观(违法性)构成要件方面
1、主体事实
三人以上固定组织、多次或者长期进行贩毒活动,并分清了首要分子和其他参加者;
2、犯罪对象
查到了用于交易的毒品的存在。
3、行为事实
存在以交易为目的的毒品于其他财物的交换行为事实,但是否盈利不影响贩卖的成立。
4、犯罪结果
该罪应以卖出毒品为既遂标准。为了出卖而收购毒品的行为,如果没有实际卖出时,属于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未遂。
(二)、主观(有责性)要件方面
必须证明行为人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在贩卖毒品时,明知贩卖毒品会危害社会,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是过失贩卖了毒品,则不构成本罪。
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必须同时一个不少地全部证明上述事实的存在,并且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才能认定本罪名的成立。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