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最多休15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增加产假60天。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以下内容供参考:
1、自2015年4月份起,执行新限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准则,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及高新区每月每人550元,长清区、平阴县、章丘市、济阳县、商河县每人每月500元;
2、自2015年3月1日起,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月最低薪水准则为1600元,小时最低薪水准则为16元,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月最低薪水准则为1450元,小时最低薪水准则为14.5元。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
1. 具有当地户口
2.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 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户口本复印件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身体状况证明
(4)收入证明
(5)户主及家庭成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6)其他需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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