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公司在与某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中遭遇困境。2016年签订《某某购销合同》后,公司严格履行供货、安装调试等义务,2017年质保期届满,付款条件完全成就。然而,被申请人却未按约定支付剩余40%合同款,近140万元。多年来,公司多次通过电话、函件等方式催告付款,均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拖延。这一拖欠行为使得公司的资金周转陷入困境,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公司处于孤立无援、信息劣势的境地,不知道如何才能有效收回货款。
刘智律师首次接触案件时,敏锐地注意到双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判断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纠纷是一个可行的途径。他迅速制定了维权策略,从收集和整理证据入手,为后续的仲裁和调解做好准备。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依法组织调解。刘智律师全程参与其中,他的第一项重要工作是向仲裁庭及被申请人充分举证。在2024年仲裁期间,他提交了买卖合同、交货凭证、安装调试验收资料、催款记录等核心证据。这些证据清晰地证明了申请人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以及被申请人拖欠货款的事实和违约金计算依据。刘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处理过大量的合同纠纷案件,深知证据在维权过程中的重要性。他在以往的案件中,也多次通过完善的证据链条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另一方面,刘智律师结合被申请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与对方就付款期限、金额、支付方式等核心问题进行了多轮专业协商。他既坚守申请人全额回款的核心诉求,又灵活调整付款方案,为被申请人预留合理的付款缓冲期。在协商过程中,刘智律师充分考虑到双方的利益,以达到高效解决纠纷的目的。他明白,一味地强硬要求对方立即支付全部货款,可能会导致调解失败,最终进入漫长的诉讼程序,这对申请人来说也并非最佳选择。
经过刘智律师的积极推动和专业沟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仲裁庭依法出具调解书,明确被申请人分三期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合同款近140万元,并于2024年底支付完毕;本案仲裁费用1万多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于2024年7月日前一并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就涉案项目再无其他纠纷;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至此,申请人的近140万余元核心债权及仲裁费用诉求均获明确保障,回款事宜全面落地,纠纷得到高效、妥善解决。刘智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灵活的协商策略,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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