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犯不能构成犯罪中止,
危险犯是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时,就是危险犯的既遂。
一楼完全是在胡说八道,都说了是危险犯了,危险犯根本不需要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要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就已经构成既遂了,又怎么能说通过自己的行为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犯罪中止呢?
打个比方来说,你在铁轨上放了一个石头,火车有可能压过石头脱轨,这就已近构成了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既遂状态。现在即使没有火车通过你又把石头拿下来了,也不能构成犯罪中止,而是在量刑的时候酌定考虑。
没有,危险犯根本不需要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要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就已经构成既遂了。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1)时间条件:中止行为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或实行阶段,既遂之前。
(
2)主观条件: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自认为可以完成的犯罪,中止犯罪的动机在所不问。
(
3)客观条件:在实行行为终了前,行为人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实行行为终了后、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时,行为人亲自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既遂结果的发生。
危险犯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只要满足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就成立犯罪中止。
常见的危险犯包括: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等。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1)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指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包括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
(2)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客观有效性:应当有客观的放弃犯罪或者阻止结果发生的实际行动,并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①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自动放弃正在预备或实行的犯罪就具备客观有效性;②在犯罪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积极的采取措施,实际阻止犯罪结果发生,才具备客观有效性。
中止犯的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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